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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首届全国法学研究高端论坛

来源:北京大学新闻网 时间:2014-05-16

2014年5月11日,北京大学法学院110周年系列院庆活动之一——“首届全国法学研究高端论坛”在凯原楼学术报告厅成功举办。国内20多所知名法律院校和研究机构的科研管理负责人、专家学者及知名学术期刊的主编、编审参加了论坛。本届论坛主题为“学术评价标准”,包括两个议题: “学术评价的实质标准”和“学术评价的形式标准”,每个议题分为两个单元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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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开幕式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科研副院长沈岿教授主持。首先,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教授致辞,对嘉宾的到来表示欢迎,并介绍了本届论坛筹办的背景。之后,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部长、哲学系王博教授致辞,预祝论坛圆满成功。

第一单元的讨论,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主持。在主题发言环节,北京大学法学院朱苏力教授以“法学院校如何激励法学研究”为题发言。首先,朱苏力教授强调“尊重个体研究者的选择”,强调院校应重视个人的学术偏好和禀赋。其次,应当避免反向学术激励,给予学术宽松的环境。其三,当前法学学术的发表市场不利于法学发展。最后,他指出法学院校应做到:淡化统计指标,用时间筛选作品,注意引进人才,培养学术风气。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主编仲伟民教授进行了关于学术评价的实质标准的演讲。他表示,学术评价的实质性标准是学术创新。仲伟民教授阐释了学术评价实施的三种技术路径及其存在的问题。他指出,学术共同体是建立公平公正学术评价的基石,并提出了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评价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第一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针对两位报告人的发言,强调了学术标准、学术载体、学术评价三个概念。山东大学法学院科研副院长李忠夏副教授提出学术评价可分为对人的评价、对学院的评价两部分。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讲述了法学学术评价的渊源。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提出自己观察到的学术评价中学生的角色缺乏等问题。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左海聪教授担任第二单元的主持人。首先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主编梁根林发表题为“法学论文的格局、刊载与评价”的主题报告。梁根林教授简要介绍了2013年《中外法学》刊登的、为期一年的学科评价报告,指出当前法学期刊代行学术评价的功能、学术期刊共同面临着同质化的问题。他回应了法学论文的格局、刊载与评价的有关问题,强调《中外法学》的办刊坚守。

《青年研究》编辑部编审、《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原编审张芝梅博士发表演讲,介绍了学术评价的几项常见标准以及《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的主要评审标准,并分析了这种评审标准的优缺点。最后,她分析了目前学术评价的问题。

第二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科研副院长张红教授从民法学研究角度,强调实用性才是检验标准。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叶金强教授提出了学术评价对研究者的要求。北京大学法学院凌斌教授针对两位报告人的发言,提出了关于联合发表和匿名评审的意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科研副院长胡铭教授指出,法学研究需要宽松的环境,需要创新和包容。朱苏力教授补充说,拒绝或是接受学术标准是每一个学者需要做的选择。最后,梁根林教授回应了联合署名问题,他表示,综合多方考虑,拒绝联合署名利大于弊,《中外法学》还将坚持拒绝联合署名。张芝梅博士也回应了匿名评审利弊的问题。

四川大学法学院科研副院长里赞教授担任第三单元的主持人。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的报告提出了关于法学研究标准的一些思考。他指出,学术评价现有的评价标准造成了大量的负面影响。他提出的解决思路:设定改进学术评价体系的原则,完善学术代表作制度,重视同行评价,建立学术述职制度等。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刘作翔研究员在主题报告中提出:法学作为实践性学科,需要向精致化、精细化、甚至技术化迈进;法学学术本身是多元化的产物,应该有多元化的评价标准和价值;法学期刊在对学术产品进行评价时,应该将编辑和专家的评价有机地结合起来;学术期刊对学术研究发挥着重要的学术使命。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常务副院长王先林教授发表看法,他首先指出了当前学术评价的主要困境,接着简述了形式评价的积极方面和存在的问题。此外,他还提出了SSCI论文如何定位、代表作如何界定等有价值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柳经纬教授在报告中指出,目前学术评价存在高等学校行政化色彩太重的问题。他简述了如何对待学术评价中数量与质量,以及如何划分学术期刊的问题。最后,柳教授提出:法学研究应强调中国问题、中国意识,引用率可适当参考。

在自由讨论环节,张芝梅博士表示,外审专家评定机制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韩强教授提倡借鉴德国教授资格的论文制度。烟台大学法学院科研副院长刘经靖教授力倡对学术评价的管制体制进行改革。厦门大学法学院科研副院长李兰英教授表达了对形成学术共同体,制定统一评价标准的希望。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袁治杰教授呼吁委托第三方机构建立专家库进行评审。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科研副院长石经海教授认为,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不可分。

第四单元的主题讨论由武汉大学法学院科研副院长康均心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科研副院长龙翼飞教授在主题报告中介绍了人民大学法学院在学术评价方面的实践、思考与规划。他提出,论文要求以质量为导向;学院设定重点标志性成果的课题经费;学术成果的评价应邀请校外的同行专家进行多方的纯粹学术评价。

清华大学法学院科研副院长申卫星教授在报告中指出了学术评价的主要目的、标准,以及对学术发展的作用。

南京大学法学院科研副院长吴英姿教授的报告内容包括:形式标准是以外在的要素作为评价学术水平的标尺,使用形式标准有其必要性;分析了学术评价的形式标准趋于量化指标的深层次原因;提高形式标准的公信力的主要途径。

北京大学法学院凌斌教授以“法律学人的两个世界”为题进行主题发言。他从被学术评价的第一线年轻学者角度出发,谈了对学术评价标准的理解,并强调,如果中国各个学科不能出现有革命性思想创见的人,中国学术将永远跟着西方跑。

自由讨论环节,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科研副院长李建明教授指出,体制的压迫造成了学术自由的压制,并建议减压。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科研副院长尹飞教授认为,根据不同情况,可考虑侧重实质或形式标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毕洪海教授建议,适当把学术评价主体扩展到学生。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左海聪教授认为,要探索结合实质评判和形式标准的学术评价方式。

在为期一天的论坛中,与会学者畅所欲言,热烈讨论,相互交流经验,深刻分析问题,寻求解决方案和改革方向。经过共同努力,本届论坛达成了关于法学研究的基本共识。闭幕式上,主持人沈岿教授宣读了“首届全国法学研究高端论坛共识”。

最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学副院长潘剑锋教授致闭幕辞。他高度评价了本次论坛卓有成效的研讨,并向参与会议的嘉宾学者及会议的服务团队表达了诚挚的谢意。首届全国法学研究高端论坛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

作为主办方,北京大学法学院希望将论坛打造为拓展法律院校、研究机构和学术期刊的交流渠道,推动法学研究健康发展的高端平台,与法学研究共同体的各个成员一起,为我国法学研究和法治进步持续提供重要支持和贡献。

 

延伸阅读:

首届全国法学研究高端论坛共识

清末法制变革开启中国法制和法学研究现代化历程。百余年来,中国法律学人努力构建一套既适应中国社风民情又不悖于人类公义的法政秩序和法理体系。时至今日,中国的法学研究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令人担忧的问题,并在事实上阻碍中国法学研究的健康发展,影响中国法学学科的知识品质。

出于推动中国法学研究事业良性发展的愿望,来自全国知名法律院校、科研机构的数十名法学教授与科研管理者及知名学术期刊的主编、编辑,于2014年5月11日,相聚北京大学法学院,以学术评价的标准为题,就学术评价的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及其有效适用,以及中国法学研究的现状与问题,进行了深度研讨和充分沟通。尽管观点各有侧重,但求同存异,达成如下五点共识:

1、法学研究应当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创新与学术多元。学术研究贵在创新,而创新源于思想的自由、学术的碰撞。中国的法学研究应鼓励不同内容、方法的并存或融合,反对定于一尊。无论是内部视角还是外部视角,法教义学还是社科法学,只要能够贡献真实的知识并解决问题,都有其不可否认的价值。各种法学研究应取长补短,相互借鉴,方能相得益彰。

2、法学研究应当关注现实,立足本土,放眼世界。中国的法学研究应以是否能够体现法学的实践属性,以是否能够有效回应中国社会的现实需求、解决中国问题,作为评判的准绳;强调立足本土,绝不意味着拒绝参考借鉴域外有益的经验与思想;开放的心智,海纳百川的气度,始终是中国法学研究不断取得进步的源头活水。

3、法学研究应当促进健康的学术交流,形成真正的学术共同体。中国的法学者应认真对待彼此的学术观点,展开积极健康的学术批评;不仅应该关注域外理论,参考、引证外国学者,更应该关注国内理论界、实务界同行的研究成果,尊重、理解同行特别是年轻学者以及与自己有同业影响力竞争关系的同行的劳动成果,引证符合严格的学术规范;唯有如此,中国的法学才能形成一个真正的学术共同体,才能获得独立自主的地位,才能对世界法律文化的发展作出自己的独特贡献。

4、法学研究应当理性对待各种学术评价标准,尊重学术的内在规律。自由的学术讨论和学术发表,是法学研究发展的基础。思想市场的自由竞争,可以有效促进权威学说、权威载体的涌现。以是否在通过行政手段定级的载体上发表,以在这些载体上发表的数量多少,以获得各类奖项的数量多少,以观点著述的引证率高低,来评价学者或学术科研机构的学术贡献,皆有其一定的合理之处,但也存在不可回避的局限。法学研究及相应的科研管理应充分尊重学术自由、学术规律,在鼓励学术创新的基础上,积极推出真正有创造性、有影响力的学术著述、学术观点以及法学研究者,而不应该让学术评价的形式标准成为主导的、支配性的标准。

5、法学研究应当反对任何形式的违反学术道德和伦理的做法。中国的法学研究应依靠有关部门和各法律院校、科研机构的共同努力,缔造自由、宽松和端正的学术环境;应坚决抵制对“学术数量”的片面追求,坚决反对浮夸、造假、自我重复、低水平重复等学术腐败或不良行为。

回首过往,面向未来,时代的风云际会正对中国的法学研究提出重大挑战。中国法律学人唯有本着纯粹的学术精神和深沉的历史责任感,脚踏实地,继续前行,方能赢得属于自己的光荣!

签署单位(以汉语拼音首字母排列为序):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开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厦门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烟台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青年研究》编辑部、《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编辑部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一日

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学术报告厅